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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真人-兵团公布9起典型案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全力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近期“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5年1月24日,第一师市场监管局对新疆某酒业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酒类行为,依法做出没收违法所得91000元、罚款209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在查办阿拉尔市某农果品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一案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外包装标注“专供”字样的白酒供货商为新疆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在查办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一案时,发现其销售公司为“专供”酒供货商,为便于案件查办,将该线索并入本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所经营“专供”酒瓶身标签上标注“专供”字样,且未标注“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3日,第一师市场监管局对某火锅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36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9日,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火锅店回收客人吃剩的火锅油进行提炼二次利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望核实查处”。经查,2024年6月10日至7月6日期间,当事人先后8次对顾客就餐后的火锅底汤进行提炼,并在2024年6月15日至7月6日经营期间,为顾客调配锅底时添加了上述提炼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日,第二师市场监管局对某医药公司销售劣药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5盒、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7日,执法人员对某医药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开郁舒肝丸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经查,该批次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未进行售卖,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0日,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纯净水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某纯净水厂生产的康霖泉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品。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康霖泉包装饮用水30桶,均已售出,违法所得392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第五师市场监管局查处双河市某水泥预制品加工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1月20日,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水泥预制品加工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在双河市某水泥预制品加工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械2023年8月安装,2024年6月开始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起重机械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第八师市场监管局查处石河子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2月12日,第八师市场监管局对石河子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1台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560元、罚款59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9日,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河子某电动车行经营的“金彭”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品牌电动自行车的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充电器与蓄电池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店内共进货该批次电动自行车3辆,1辆已售出,1辆进行抽检,1辆店内待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7.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食品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3月24日,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对新疆某食品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核查处置系统抽检反馈,新疆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西梅干中山梨酸及其钾盐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西梅干原料时未查验供货人的产品合格证明,存在未使用委托方商品条码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以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8.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哈密市某汽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案

  2025年2月19日,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密市某汽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76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的行政处罚,并将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哈密市某汽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标有“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和“DFCV”的发动机润滑油共76桶,价值24060元。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开云真人,上述发动机润滑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9.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星市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1月6日,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星市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5日,执法人员收到举报,称“新星市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在开展保健品营销活动中,宣称能‘包治百病’,存在虚假广告,要求依法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开始进行为期7天的松花粉的宣传培训,以会议培训方式每天宣传8场次,每场次50分钟。当事人在培训现场播放的视频中提及松花粉具有治疗疾病功效,当事人能提供所经营产品的生产商资质、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和出库单,但无法提供具有治疗疾病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宣传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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